中新网4月25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,西藏西藏4月25日,证监珠峰资源西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、局对警示黄建荣、股份公司胡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有限决定(以下简称“决定”)。
决定中提到,黄建晗东函措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西藏珠峰或公司)于2024年4月19日发布了《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<关于对王喜兵、荣胡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采取出具决定>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。经查,西藏西藏《公告》未准确披露西藏证监局《关于对王喜兵、证监珠峰资源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局对警示决定》,《公告》中存在多个错别字,股份公司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内控流于形式,有限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。黄建晗东函措
黄建荣作为西藏珠峰董事长,荣胡胡晗东作为西藏珠峰董事会秘书,未能忠实、勤勉地履行职责,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四条、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。
按照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,西藏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上述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,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,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,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西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 【编辑:曹子健】
